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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金屬存摺賬戶

重要通知:此乃要件,請即處理。

 

親愛的客戶:

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不再擔任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銀香港」)的貴金屬存摺賬戶的代理人

多謝閣下使用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我們」或「本行」)的服務。謹此通知閣下,於近期進行的業務檢討後,本行將由2016年9月17日(「遷移生效日」)起不再擔任中銀香港的貴金屬存摺賬戶(「中銀香港計劃」)的代理人。
本行提供下述的建議遷移安排以供閣下考慮,以便處理閣下於本行(作為中銀香港的代理人)有關中銀香港計劃的貴金屬存摺賬戶(「現有賬戶」)項下的所有現有資產(如有)。

建議遷移安排
本行致力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為能讓本行繼續向閣下提供貴金屬相關服務,閣下可根據本行的紙黃金計劃及紙貴金屬計劃(「新計劃」)於本行開立新的貴金屬存摺賬戶(「新南商賬戶」)。根據本建議(「建議」):
 
(a) 閣下於本行有關中銀香港計劃的現有賬戶項下的所有現有資產(如有)將被視為已由遷移生效日起轉移至新南商賬戶
 
(b) 閣下於本行有關中銀香港計劃的現有賬戶將被視作無結餘,並由遷移生效日起結束;及
 
(c) 待閣下按本行要求完成若干開戶手續後,於緊隨遷移生效日後的營業日開始,閣下有權透過新南商賬戶就新計劃開始買賣。

本行或中銀香港概不會就進行上述任何一項而向閣下收費。

閣下在同意上述建議的遷移安排前,謹請閣下閱讀及了解新計劃的(i)主要推銷刊物(「紙黃金計劃」、「紙貴金屬計劃」)、(ii)產品資料概要(「紙黃金計劃」、「紙貴金屬計劃」)及(iii)條款及細則(「規則:貴金屬存摺賬戶」、「服務條款」)。

下一步
如閣下同意上述建議遷移安排,請填寫遷移安排的同意表格(「同意表格」)。閣下可親自將填妥的同意表格正本交回我們任何一間分行,或郵寄至以下地址:

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51號

待本行收到填妥的同意表格正本後,本行將邀請閣下到我們任何一間分行完成若干開戶手續或致電閣下以完成若干開戶手續。謹請注意,本行擁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接納或拒絕開戶申請。

謹請留意,本行僅會處理於2016年9月2日或之前收到的已填妥同意表格。

如我們於2016年9月2日或之前未有收到閣下的已填妥同意表格或閣下未能按本行要求完成開戶手續,則本行未必可於遷移生效日後向閣下提供貴金屬相關服務,而閣下的現有賬戶將按照下述方法處理:

i) 就截至2016年9月2日買賣結束時並無結餘的現有賬戶而言
     閣下於本行有關中銀香港計劃的現有賬戶將被視作無結餘,並由
     2016年9月3日起結束。

     本行或中銀香港概不會就進行上述任何一項而向閣下收費。

ii) 就截至2016年9月2日買賣結束時仍有結餘的現有賬戶而言
   (a) 閣下於本行有關中銀香港計劃的現有賬戶項下的所有現有資產(如有),將由遷移生效日起,直接轉移至將以閣下名義於中銀香港開立的貴金屬存摺賬戶(「中銀香港賬戶」)(而本行將不再擔任閣下於中銀香港計劃項下的投資的中銀香港代理人);
 
   (b) 閣下於本行有關中銀香港計劃的現有賬戶將被視作無結餘,並由遷移生效日起結束;
 
   (c) 於緊隨遷移生效日後的營業日開始,閣下可清算閣下於中銀香港賬戶的資產;及
 
   (d) 在按中銀香港要求完成若干開戶手續的情況下,閣下可於緊隨遷移生效日後的營業日起,透過中銀香港賬戶開始買賣。
 
   本行或中銀香港概不會就進行上述任何一項而向閣下收費。
 
   於本安排下,我們將就執行本轉移安排而將閣下的個人資料轉交回予
   中銀香港。

閣下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我們的服務熱線(852) 2850 1090。
 

 

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謹啟
2016年7月15日

 

本文不構成對任何人作出買賣、認購或交易在此所載的任何投資產品或服務的要約、招攬、建議、意見或任何保證。投資雖可帶來獲利機會,但每種投資產品或服務都有潛在風險。本文由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刊發,內容未經任何監管機構審閱。